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53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游豐維
- 被告
- 王昕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原告簽訂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九」約定(本院卷第12頁),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本院卷第33、35、37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5日以電子授權認證方式(IP資訊:1.160.214.139),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以「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版次:10601A),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3.6%計算,採浮動利率;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依該筆借款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本院卷第11、20、19頁)。
(二)原告於106年7月6日以轉帳之方式,將上開借款撥入被告指定之000-00-000000-0號帳戶,詎被告僅清償至108年12月6日(以當時國泰銀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1.07%加碼週年利率3.6%即4.67%計算遲延利息,本院卷第29頁),即未再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701,172元、利息、違約金未還。原告自得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清償(本院卷第23、25、27、12頁)。
(三)爰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701,172元,及自108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67%計算之利息,及自108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請准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本院卷第33、35、37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已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版次:10601A)、國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帳戶主檔資料1、查詢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13、15至22、23、25、27、29頁)。而國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記載108年7月6日「放款撥款」1,000,000元,堪認原告確將上開借款交付被告之事實,另查詢帳戶主檔資料1、查詢交易明細記載被告自108年12月6日起未依約清償,尚有本金701,172元未還,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版次:10601A)記有利息按國泰銀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3.6%計算,採浮動利率;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依該筆借款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等語,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第一項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