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張慶祥、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陸晏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7號 原 告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又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均為起訴之法定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4萬4,855元,及其中304萬6,073元自108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因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4萬4,8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9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餘5萬4,455元未據繳納。又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29日以109年度救字第18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故原 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