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0號
- 原告
- 姜榮昇
- 被告
- 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9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5月25日以109年度勞抗字第12號裁定抗告駁回,並已確定。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