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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匡偉劉娟呈陳乃翊

上訴人
陶俞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柏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及段盛治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經本院第一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13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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