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6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聲請人
郭新政
相對人
蕓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蕓賞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聖齋
相對人
嚴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存字第四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7年度訴字第3896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36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7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假執行程序(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8703號),且兩造間之本案訴訟分別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96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33號判決確定,有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又聲請人已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等情,並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通知及撤銷囑託執行函、存證信函及掛號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75號、108年度司執字第28703號、107年度訴字第3896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33號卷宗,本件假執行程序業因相對人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假執行,且聲請人經准予假執行債權業已判決確定,應認訴訟終結,聲請人復已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60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