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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政哲姚水文趙德韻

如附表「本件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內容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裁定、70年台再字第3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者,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再字第1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再審聲請意旨詳如附表所示。

三、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各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惟未具體指明前揭裁定所持理由,有何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違反有效之司法院解釋,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難認再審聲請人已就原確定裁定合法表明聲請再審之理由,本院自無庸命其補正,應逕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件聲請再審案號 原確定裁定 再審聲請意旨 1 110年度聲再字第15號 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23號裁定 再審聲請人無業、無收入,亦無固定資產,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亦已調閱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且另案依本院109年6月11日函逕送最高法院審理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應准其訴訟救助,原確定裁定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顯未合法,此聲請再審理由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等語。並聲明:㈠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㈡請求因不當之裁定應給與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7年3月7日「終止」租約之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  2 110年度聲再字第16號  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87號裁定  3 110年度聲再字第17號  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56號裁定  4 110年度聲再字第18號  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66號裁定  5 110年度聲再字第19號  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09號裁定 再審聲請人無業、無收入,亦無固定資產,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亦已調閱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且另案依本院109年6月11日函逕送最高法院審理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應准其訴訟救助,原確定裁定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顯未合法,此聲請再審理由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等語。並聲明:㈠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㈡請求因不當之裁定應給與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7年3月7日「終止」租約之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 6 110年度聲再字第20號  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80號裁定  7 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 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58號裁定  8 110年度聲再字第22號 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68號裁定  9 110年度聲再字第23號 109年9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88號裁定 再審聲請人無業、無收入,亦無固定資產,且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2號事件已逕送最高法院審理,應准其訴訟救助,原確定裁定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顯未合法,此聲請再審理由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等語。並聲明:㈠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㈡請求因不當之裁定應給與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7年3月7日「終止」租約之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 10 110年度聲再字第24號 109年9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89號裁定  11 110年度聲再字第25號 109年9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14號裁定  12 110年度聲再字第26號 109年9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15號裁定  13 110年度聲再字第27號 109年9月29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23號裁定 再審聲請人無業、無收入,亦無固定資產,且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2號事件已逕送最高法院審理,應准其訴訟救助,原確定裁定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顯未合法,此聲請再審理由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等語。並聲明:㈠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㈡請求因不當之裁定應給與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7年3月7日「終止」租約之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 14 110年度聲再字第28號 109年9月29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24號裁定  15 110年度聲再字第29號 109年9月29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49號裁定  16 110年度聲再字第30號 109年9月29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50號裁定  17 110年度聲再字第212號 109年9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92號裁定 再審聲請人已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2號裁定提起抗告逕送最高法院審理中,原確定裁定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顯未合法,此聲請再審理由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等語。並聲明:㈠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㈡請求因不當之裁定應給與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7年3月7日「終止」租約之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 18 110年度聲再字第213號 109年9月30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627號裁定 再審聲請人已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2號裁定提起抗告逕送最高法院審理中,難謂無勝訴之望,原確定裁定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顯未合法,此聲請再審理由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等語。並聲明:㈠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㈡請求因不當之裁定應給與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7年3月7日「終止」租約之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 19 110年度聲再字第226號 109年9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56號裁定 再審聲請人已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2號裁定提起抗告逕送最高法院審理中,原確定裁定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7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顯未合法,此聲請再審理由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等語。並聲明:㈠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㈡請求因不當之裁定應給與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7年3月7日「終止」租約之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 20 110年度聲再字第227號 109年9月30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691號裁定 再審聲請人已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2號裁定提起抗告逕送最高法院審理中,難謂無勝訴之望,原確定裁定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顯未合法,此聲請再審理由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等語。並聲明:㈠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㈡請求因不當之裁定應給與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7年3月7日「終止」租約之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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