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鄭啟信、諾亞運通有限公司、王志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鄭啟信 代 理 人 謝進益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宥任律師 相 對 人 諾亞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功 代 理 人 黃智遠律師 林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檢查人蘇美玉會計師(鈺誠會計師事務所)之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業務情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4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雖應徵詢公司董事、監察人之意見,惟關於報酬之適當數額,乃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檢查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拘束,應斟酌檢查人之工作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結果等,以為酌定之標準。又檢查人報酬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法院命當事人一造單獨預納或兩造平均預納,其後始於終局裁判中為應負擔此一訴訟費用之諭知,是關於選派檢查人之非訟事件,法院亦非不得先命當事人一造單獨預納或兩造平均預納檢查人之報酬,其後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以裁定為 清算公司應負擔選派檢查人報酬之諭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裁定選派蘇美玉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並由伊於民國113年2月16日預納檢查人報酬新臺幣(下同)48萬元。今檢查人蘇美玉會計師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報告書,衡酌蘇美玉執行職務期間長達18個月餘,數次發函了解相對人之帳務細節,並將相對人107至110年度之財務狀況表列清楚,亦將相對人之稅務狀況清查明瞭,檢查可謂慎重,爰依法聲請酌定本件檢查人報酬為48萬元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本件檢查人未表明報酬編列檢查人員之部門職級、人數、工時、工作內容及其核算報酬數額之依據及理由,且伊屬於中小營業規模之公司,參酌一般會計師事務所之財務簽證報價,每一年度之查核簽證費約6萬元, 聲請人聲請酌定本件檢查人報酬為48萬元,應屬過高,而應以12萬元為適當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11年3月4日以110年度司字第92號裁定選派蘇美玉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惟相對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111年12月29日以111年度抗字第29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檢查人蘇美玉會計師即就相對人公司自107年起至110年度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進行檢查,已完成相關檢查工作等情,有上開裁定及檢查人蘇美玉會計師於112年10月16日提出之檢查報告存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卷二第77頁;本院抗字卷第243至249頁;外放之檢查報告),是本件檢查既已完畢,即應由相對人公司負擔檢查人之報酬。本院審酌檢查人蘇美玉會計師於開始檢查後,即多次發函要求相對人提供查核期間各年度傳票(包含相關收支憑證)、發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日記帳、總分類帳、科目餘額表、財產目錄、租約、借款合約、公司名義與外部廠商簽訂之相關合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公司銀行帳戶之存摺及對帳單、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收執聯、財務簽證、稅務簽證報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收執聯及相關扣繳憑單、股東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歷次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每月人員薪資列表、年度應付佣金明細表、每月業務退佣金明細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海運期間進出口業務業績表、空運期間進出口業務業績利潤統計表、年度比較損益表、淨利結餘表及盈餘分派表、業務業績統計表、每月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資債負債科目之科目餘額明細表、更正申請資料、國稅局核定資料等多項文件,並就檢查過程中未盡明瞭事項函請相對人公司說明(見本院卷二第13至14頁、第41至43頁、第61至67頁),據以分析相對人公司入帳及相關費用之合理性,並編寫檢查報告內容,檢查報告結果除詳列相對人公司帳務錯漏之處,並敘明未採信相對人公司說明之理由,而檢查人就本件檢查工作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分別為:會計師77.5小時、領組175小時及助理85小時,共計337.5小時等情,亦據蘇美玉會計師陳報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39至143頁),堪認蘇美玉會計師為執行本件檢查業務,所付出之時間、精力非微,本件檢查人之檢查報酬金額應以48萬元為適當。至相對人雖認一般會計師事務所之財務簽證報價,每一年度之查核簽證費約6萬元等語,然衡以檢查事務與一般會計師簽證事務非屬同一,檢查人具有相當之公益性及社會責任,其報酬之衡量並非全然以市場經濟價值為衡量基準,尚難以相對人此部分意見即認本件檢查人報酬48萬元有過高之情。從而,本院綜衡檢查人上開檢查工作之內容、工作時數、項目、所付出之勞力及檢查報告所載之檢查結果,認本件檢查人報酬以48萬元為合理適當,爰依前揭規定,酌定由相對人負擔本件檢查人報酬48萬元。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編號 表冊名稱 1 每月人員薪資列表 2 年度應付佣金明細表 3 每月業務退佣金明細表 4 每月損益表 5 每月資產負債表 6 每月海運期間進出口業務業績表 7 每月空運期間進出口業績利潤統計表 8 年度比較損益表 9 年度淨利結餘及盈餘分派表 10 年度業務業績統計表 11 營業報告書 12 (每月)股東權益變動表 13 (每月)現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