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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1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伊倫

聲請人
即原告
李慧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蔡玉雪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22日所為裁定,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判決之補充,於裁定有脫漏者,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基此,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100年度台抗字第8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針對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蔡玉雪、李世華、蘇淑貞、周嬿容所提本件主張其等有共同故意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業經本院以聲請人起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情形而不合法為由,於民國110年3月22日以110年度國字第16號裁定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請,併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該裁定並無脫漏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裁判之情事。聲請人本件聲請補充裁判意旨(即聲請人110年4月14日「民事聲請110年度國字第16號脫漏部分為補充裁判與開辯論庭,並追加被告變更訴之聲明狀」),係屬對於本院上開裁定理由之指摘,揆諸首開說明,核與上開法條規定尚有未合,其聲請並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1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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