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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抗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吳佳薇黃愛真楊惠如

抗告人
何牧珉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在失業在家、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本案尚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國小字第1號裁定認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經抗告人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110年度國小抗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在案,足認其訴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定,抗告人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小抗字第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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