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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賴錦華熊志強呂俐雯

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均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或判決不備理由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42、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原法院以其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而駁回訴訟,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裁定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之事由;又相對人更換法定代理人後未聲明承受訴訟,有同條第4款之相對人未經合法代理之違背法令事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上開聲請再審意旨,固指摘原確定裁定有上列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然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並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範疇,且原確定裁定以再審聲請人未依法表明再審事由並不合法已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為由,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無裁定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事由,再審聲請人執此理由聲請再審,並無理由;又聲請事件於裁判前,僅須審查聲請人單方聲請之事由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而勿庸審究相對人相關之事由時,縱相對人於聲請繫屬後法定代理權消滅而未由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即依聲請人書面聲請之事由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者,亦非當然不生效力,且不生相對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092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再審聲請人以相對人更換法定代理人更未承受訴訟為由,指摘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款違背法令之事由而聲請再審,顯然亦無理由,難認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從而,再審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均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再審案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 1 110年度聲再字第1046號 110年度救字第590號 2 110年度聲再字第1047號 110年度救字第591號 3 110年度聲再字第1048號 110年度救字第592號 4 110年度聲再字第1049號 110年度救字第593號 5 110年度聲再字第1050號 110年度救字第594號 6 110年度聲再字第1051號 110年度救字第59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度台再字第42、4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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