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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0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方祥鴻黃鈺純王沛元

上訴人
郭新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原判決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判決准許上訴人關於刪除影片及貼文、刊登道歉啟事等2項請求,均屬回復名譽之方法,屬非因財產權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9,000元(3000×2×1.5=9,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盡速補陳上訴理由狀,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0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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