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亞雷、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連吉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26號 原 告 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亞雷 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 被 告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吉時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唐亞雷承受為原告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5條 規定亦明。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2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言詞辯論 終結後、判決前,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唐亞雷,有原告提出之臺北市政府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38號卷第17至27頁),因其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規定,並無同法第170條當然停止規定之適用。原告以唐亞雷為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同上卷第1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