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2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3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4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5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6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7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8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9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200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20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202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203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204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205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206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所為如附表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定。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內容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61年度台再字第137號、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聲請意旨詳如附表所示。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各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再審狀表明之再審理由,均非係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指摘,自難認其已對原確定裁定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再審案號 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 再審聲請意旨 1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1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40號 伊確實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符合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無資力之情形,且伊係請求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再審相對人並未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同意,左列原確定裁定不備理由,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又左列原確定裁定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2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2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41號 3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3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42號 4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4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43號 5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5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44號 6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6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45號 7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7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46號 8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8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47號 9 111年度聲再字第1199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48號 10 111年度聲再字第1200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49號 11 111年度聲再字第1201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50號 12 111年度聲再字第1202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51號 13 111年度聲再字第1203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52號 14 111年度聲再字第1204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53號 15 111年度聲再字第1205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54號 16 111年度聲再字第1206號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10年度救字第13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