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238至2252號
111年度救字第2499至2513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原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如附表「原確定裁判案號」欄位所示之裁定,聲請人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二、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0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壹、再審聲請: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判案號」欄位所示之事件聲請再審,然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均僅泛言請求精神補償費8,000,000元,已舉證其具中低收入資格,相對人並未異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云云,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則依首揭說明,是聲請人如附表所聲請再審均非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貳、訴訟救助: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位所示之事件聲請再審,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該等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亦予駁回。
參、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確定裁判案號 聲請再審案號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1 110年度聲再字第109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238號 111年度救字第2499號 2 111年度救字第379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239號 111年度救字第2500號 3 111年度救字第380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240號 111年度救字第2501號 4 111年度救字第38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241號 111年度救字第2502號 5 111年度救字第382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242號 111年度救字第2503號 6 111年度救字第383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243號 111年度救字第2504號 7 111年度救字第384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244號 111年度救字第2505號 8 111年度救字第915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245號 111年度救字第2506號 9 111年度救字第916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246號 111年度救字第2507號 10 111年度救字第917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247號 111年度救字第2508號 11 111年度救字第918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248號 111年度救字第2509號 12 111年度救字第919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249號 111年度救字第2510號 13 111年度救字第920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250號 111年度救字第2511號 14 111年度救字第92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251號 111年度救字第2512號 15 111年度救字第922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252號 111年度救字第25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