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800號至807號
- 聲請人
-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確實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為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無資力者,相對人對此並未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同意訴之聲明,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確定裁定(下合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項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聲請訴訟救助即非顯無勝訴之望,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106年度台簡聲字第3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開聲請再審意旨與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為不合法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無涉,且聲請人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再審案號 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 1 111年度聲再字第800號 110年9月30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887號 2 111年度聲再字第801號 110年9月30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888號 3 111年度聲再字第802號 110年9月30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889號 4 111年度聲再字第803號 110年9月30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890號 5 111年度聲再字第804號 110年9月30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891號 6 111年度聲再字第805號 110年9月30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892號 7 111年度聲再字第806號 110年9月30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893號 8 111年度聲再字第807號 110年9月30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8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