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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9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姜悌文郭思妤許筑婷

原告
任孝祥
被告
台灣迪卡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杰夫
訴訟代理人
賴哲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個資法第33條第1項亦有明文。觀諸個資法該條之立法理由:「有關侵害個人資料之損害賠償訴訟,不論單一事件單一受害人,或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亦不論其請求權依據,皆採專屬管轄,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條非訟事件法第二條規定增訂本條,以利實務操作」等語,堪認關於侵害個人資料之損害賠償訴訟為專屬管轄規定,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使用被告之線上平台購物,因被告洩漏個資,致原告接獲詐欺集團來電佯稱被告系統被駭,原告會員資料疑遭竄改,被加入高級會員,會有低消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扣款,如欲取消高級會員資格,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辦理云云,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之指示陸續匯款571,573元,而有財產上損害,並因個人資料外洩,受有精神上痛苦,而有非財產上損害20,000元,爰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91,573元等語。核原告上開請求,係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所為之請求,屬因侵害個人資料之損害賠償訴訟,被告為非公務機關,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臺中市,有被告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附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被告主事務所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9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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