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2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劉娟呈

上訴人
即被告
鄭佳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少淵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5日111年度訴字第42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76,951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部分應廢棄,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176,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2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