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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曾育祺

原告
姜廣利
被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黃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雖就本案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3306號裁定駁回,其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以111年度抗字第1308號裁定駁回抗告,復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證無訛。本院既已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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