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779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780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78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782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位所示之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分別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判案號」欄位所示之事件聲請再審,然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均僅泛言其於該事件已舉證其無業且無收入而生活困難,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應准其訴訟救助,並未針對原確定裁定表明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則依首揭說明,是聲請人如附表所聲請再審均非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確定裁判案號 聲請再審案號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1 110年度聲再字第923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779號 111年度救字第871號 2 110年度聲再字第924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780號 111年度救字第872號 3 110年度救字第1072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781號 111年度救字第873號 4 110年度救字第1073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782號 111年度救字第8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