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吳佳樺

原告
黃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之臺北市○○○路00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回復原狀登記於登記簿上,因系爭建物已滅失,無從判斷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價值,爰參酌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023號裁定認定之系爭建物客觀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57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