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佳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少淵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5日111年度訴字第42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76,951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部分應廢棄,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176,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