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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18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聲請人
黃景坤
聲請人
黃宜明
聲請人
黃芬南
相對人
黃張彩桂

黃則揚

黃勉欽

黃鐵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審法院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32,93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      法院.案號 當事人 裁判主文:訴訟費用負擔 訴訟費用     訴訟標的金額 繳款人 名稱 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 原告:聲請人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相對人 裁判費 117,600   1200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407號 上訴人:聲請人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聲請人 裁判費 28,230   180萬元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 上訴人:聲請人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人 裁判費 28,230   180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 上訴人:聲請人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54,餘由上訴人負擔 聲請人 證人李雪英旅費 530    相對人 黃鐵達 證人陳姿伶旅費 530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70號 聲請人提出聲請 第三審(110台上2399)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3萬元 聲請人 律師酬金 30,000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55號 相對人黃則揚、黃勉欽、黃張彩桂提出聲請 相對人四人之第三審(110台上2399)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3萬元 相對人 律師酬金 30,000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扣除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117,600x(180/1,200)〕+(28,230+530)+28,230+30,000】x 54% —【(30,000+530)x46%】=32,931     合         計     (即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32,93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18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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