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39號
- 上訴人
-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以下逕稱其名)因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張振盛(以下逕稱其名)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8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2470號強制執行事件,張淑晶聲請對張振盛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3592元,原判決認定張振盛得抵銷之債權金額為3萬8363元,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12萬5229元部分,應予撤銷。則張淑晶之上訴利益即為張振盛得抵銷之債權金額3萬8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張淑晶繳納,又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2721號裁定駁回,張淑晶仍應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提起上訴始為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張淑晶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