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章克紹
- 被上訴人
- 長春藤全球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15,000元【計算式:(薪資156,250元/月+提繳勞工退休金9,000元/月)×12月/年×5年=9,915,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9,60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