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蔡英雌

原告
王素雲
被告
林恭民

洪敬祐

邱敏華

李毓淳

陳嬿茹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其於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林恭民、洪敬祐、邱敏華、李毓淳、陳嬿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然本院前開刑事判決僅認被告林恭民、洪敬祐、邱敏華、李毓淳、陳嬿茹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並未認定其等犯何其他侵害原告個人法益之犯罪等節,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則原告僅屬被告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間接被害人,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要件未合,前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至民事庭後,業據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3,592元,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1、23頁),揆諸首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74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