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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205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原告
傅錦卿
原告
姚慕金
原告
王錦照
原告
管乾富
原告
羅裕州
原告
蕭春貴
原告
談欽如
原告
邱明進
原告
李錫鍾
原告
王中亨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傅錦卿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姚慕金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王錦照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管乾富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羅裕州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蕭春貴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談欽如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邱明進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李錫鍾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王中亨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柒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準此,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上開訴訟經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8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61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如附表2所示被上訴人各自負擔」,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三、次查,本件第一審、第二審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已繳裁判費均分別詳如附表1、2所示。是本件當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1、2所示之金額,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附表1(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2(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當事人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A) 已繳裁判費 (B) 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 (A-B) 1 原告 131萬0,083 1萬4,068 4,689 0 2 被告 0 0 0 9,379
編號 當事人 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A) 已繳裁判費 (B) 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 (A-B) 1 傅錦卿 105萬4,584 1萬7,241 5,747 1萬1,494 2 姚慕金 119萬7,922 1萬9,320 6,440 1萬2,880 3 王錦照 145萬7,007 2萬3,181 7,727 1萬5,454 4 管乾富 106萬1,033 1萬7,389 5,796 1萬1,593 5 羅裕州 115萬8,658 1萬8,726 6,242 1萬2,484 6 蕭春貴 108萬4,918 1萬7,686 5,895 1萬1,791 7 談欽如 113萬4,688 1萬8,429 6,143 1萬2,286 8 邱明進 118萬6,903 1萬9,171 6,390 1萬2,781 9 李錫鍾 148萬6,641 2萬3,626 7,875 1萬5,751 10 王中亨 111萬8,143 1萬8,132 6,044 1萬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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