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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2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魏小嵐

原告
姜蒝澧
原告
姜蒝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姜凱律師
被告
邱唯絮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鄧圓圓之遺產,應按附表一戊欄所示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邱唯絮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姜蒝澧、姜蒝澤(下合稱原告二人,分稱其名)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鄧圓圓於民國113年5月9日死亡,所遺遺產如附表一所示(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附表一所示之各項遺產均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被繼承人亦未以遺囑限制分割,然被告自被繼承人之告別式後即拒絕與原告二人聯繫,致系爭遺產迄未能取得繼承人間之共識達成分割協議,故請求依附表一丁欄所示分割系爭遺產等語。

三、被告經本院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具狀表示意見。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繼承人鄧圓圓於113年5月9日死亡,全體繼承人為兩造;而其所遺如附表一所示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戶役政資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及函附資料等件在卷可憑,堪信屬實。

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64條、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兩造未有分割協議,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兩造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於本件起訴前又不能達成分割協議,則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二人訴請分割系爭遺產,於法即屬有據。又本件原告二人主張分割方法如附表一丁欄,理由略以:附表一編號6、22被保險人為姜蒝澧、編號19則為姜蒝澤,另姜蒝澧表明附表一編號23為母親遺物而有主觀情感價值,請求受分配並找補等語。本院考量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爰定分割方式如附表一戊欄所示。

㈢綜上,原告二人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起訴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贅論,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附表:被繼承人鄧圓圓遺產列表

附表二: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姓名 應繼分比例 姜蒝澧 1/3 姜蒝澤 1/3 邱唯絮 1/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甲 乙 丙 丁 戊 編號 項目 價值(新臺幣) 原告二人主張之分割方法 本院認定之分割方法 1 臺灣銀行敦化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134,250元(35,002.33美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各分配取得1/3。 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臺灣銀行敦化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218元暨其孳息 同上。 同上。 3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民生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90,430元(20,255.44人民幣)暨其孳息 同上。 同上。 4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民生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92元(9.02美元)暨其孳息 同上。 同上。 5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民生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45元暨其孳息 同上。 同上。 6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松江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2,643,483元暨其孳息 由姜蒝澤先取得墊付之遺產稅含補徵稅額加計之利息共104,419元,再由姜蒝澧取得4,920,357元、由姜蒝澤取得8,346,339元,剩餘存款及利息均由被告取得。 1.姜蒝澤取得10萬4419元(返還伊代墊之遺產稅)。 2.姜蒝澧依其應繼分取得492萬357元(詳本表備註)。 3.姜蒝澤依其應繼分取得834萬6339元(詳本表備註)。 4.剩餘存款及利息均由被告取得。 7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民生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58,641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各分配取得1/3。 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56,318元暨其孳息 同上。 同上。 9 元大商業銀行民生三民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460元暨其孳息 同上。 同上。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8元暨其孳息 同上。 同上。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441元暨其孳息 同上。 同上。 12 有限責任台灣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 3,778元(289股) 同上。 同上。 13 國泰人壽雙囍年年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2,391,800元 同上。 分歸姜蒝澧單獨取得。 14 國泰人壽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0元 同上。 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5 國泰人壽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0元 同上。 同上。 16 國泰人壽新住院醫療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0元 同上。 同上。 17 新光人壽安心久久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7,792元 同上。 同上。 18 新光人壽醫保雙享終身健康保險(新定義)(保單號碼:0000000000) 33,153元 同上。 同上。 19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保單號碼:OOOOOOOOOO) 926,026元 由姜蒝澤取得要保人之權利及義務 分歸姜蒝澤單獨取得。 20 新光人壽長福終身壽險(分期繳型)(保單號碼:OOOOOOOOOO) 66,245元 由兩造各分配取得1/3。 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1 新光人壽長福終身壽險(分期繳型)(保單號碼:OOOOOOOOOO) 64,179元 同上。 同上。 22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保單號碼:OOOOOOOOOO) 922,733元 由姜蒝澧取得要保人之權利及義務 分歸姜蒝澧單獨取得。 23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民生分行C001438號保管箱內財產(含保證金1,500元、黃金397.4克、飾品12個、紀念幣38個、新臺幣312元、人民幣206元、日幣6,000元、手錶1支) 1,037,477元 由姜蒝澧單獨取得 同上。 備註: 編號6、13、19、22、23找補說明: 1.姜蒝澧:4,920,357【編號6】+2,391,800【編號13】+922,733【編號22】 +1,037,477【編號23】=9,272,367 2.姜蒝澤:8,346,339【編號6】+926,026【編號19】=9,272,365 3.被告:22,643,483【編號6總額】-104,419【姜蒝澧代墊遺產稅】 -4,920,357【姜蒝澧依應繼分取得】-8,346,339【姜蒝澤依應繼分取得】=9,272,36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2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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