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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

上訴人
j○○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戌○○、e○○、H○○、I○○、F○○、U○○、酉○○、亥

○○、L○○、地○○、天○○、G○○、R○○、J○○、寅○○、卯○○、辰○

○、壬○○、丑○○、癸○○、巳○○、f○○、乙○○、O○○、Z○○、Y○○

、午○○、宇○○○、l○○、甲○○、子○○、T○○○、P○○、X○○、N○

○、申○○、k○○、丙○○、己○○、黃d○○、c○○、未○○、戊○、庚○○

、辛○○、g○○○、d○○、a○○、b○○、E○○、C○○、V○○、K○○

、宙○○、玄○○、M○○、黃○○、B○○、A○○、丁○○○、i○○○、S○

○、Q○○、D○○、W○○、h○○因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可得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柒

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