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司字第3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司字第39號

聲請人
楊金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0年度司字第3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鵬程廣告設計社之負責人,於民國70年間為擔保鵬程廣告設計社履行廣告承攬商義務,遂將其所有高雄市房地設定抵押權予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鵬程廣告設計社已撤銷登記,雙方債權債務已不存在,為辦理抵押權設定塗銷登記,聲請閱覽本院90年度司字第39號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為憑。惟本院函請吳樹民等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是否同意聲請人閱卷表示意見,經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位清算人洪貴 具狀表示如聲請人具法律上利害關係,本院裁准閱卷,其無意見等語,其餘清算人則未表示意見,而聲請人縱與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於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尚難認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卷宗,即屬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司字第3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