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3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0年度重訴字第1386號
- 原告
- 辛○○
- 原告
- 壬○○
- 原告
- 子○○
- 原告
- 己○○
- 原告
- 癸○○
- 原告
- 1
- 原告
- 庚○○
- 原告
- 丑○○
- 原告
- 1
- 原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南城律師
- 被告
- 戊○○
- 兼上列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 身分
- 被告
- 丙○○ 身分
- 現於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746巷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戊○○、乙○○應依次連帶給付原告辛○○新臺幣捌萬零伍佰元、原告壬○○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元、原告子○○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原告己○○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元、原告癸○○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元、原告丑○○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元、原告丁○○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元。
被告丙○○應依次給付原告辛○○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元、原告壬○○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原告子○○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元、原告己○○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元、原告癸○○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原告丑○○新臺幣叁萬柒仟元、原告丁○○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戊○○、乙○○連帶負擔百分之七,被告丙○○負擔百分之五,原告辛○○負擔百分之四、原告壬○○負擔百分之十四、原告子○○負擔百分之十二、原告己○○負擔百分之十
七、原告癸○○負擔百分之十四、原告庚○○負擔百分之二十、原告丑○○負擔百分之六、原告丁○○負擔百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辛○○、壬○○、子○○、己○○、癸○○、丑○○、丁○○依次分別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元、肆萬伍仟元、伍仟元、壹萬捌仟元、肆萬伍仟元、貳萬肆仟元、伍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辛○○、壬○○、子○○、己○○、癸○○、丑○○、丁○○依次分別以新臺幣陸仟元、貳萬伍仟元、伍仟元、壹萬捌仟元、貳萬伍仟元、壹萬貳仟元、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主張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九第二、三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嗣於民國95年10月25日撤回關於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九第二、三項合會法律關係之訴訟標的,僅依上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並引用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 598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為侵權行為之事實,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卷二第163、164、186 頁),本院自僅就上開事實,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論斷,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乙○○、丙○○為同胞姊妹,被告戊○○為乙○○之夫,由乙○○及丙○○自任會首,乙○○召集如附表一所示組別甲、乙、丙之互助會,丙○○召集如附表一所示組別己、庚、辛、壬之互助會,每會金額均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均採標息須預先扣除之內標制。詎其等因經濟狀況週轉困難,乙○○、戊○○夫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丙○○則單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基於概括犯意,利用會首在開標地點主持開標,極少數活會會員到場及會員間欠缺聯繫之機會,連續多次以虛構會員、偽以他人名義參加、或未經同意參加等方式加入前開互助會,於如附表二各組會所示時間,未經各被冒名會員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與競標,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取會款。
㈡虛構或偽以他人之名參加及未經同意參加之情形:1乙○○、戊○○虛構,或偽以他人名義,或未經同意參加部分:被虛構或被冒名或未同意參加之人為:①羅昌賢(甲會會單編號22、乙會會單編號22、丙會會單編號17、己會會單編號10)、②謝淑妙(乙會會單編號32、丙會會單編號49)、③楊啟堅(乙會會單編號31)、④林國村(乙會會單編號13)、⑤李蕙芬(丙會會單編號14)、⑥林健熙(丙會會單編號16)、⑦林芳如(丙會會單編號33)。2丙○○虛構或冒名或未同意參加參加部分:被虛構或被冒名或未同意參加之人為:①李月幼(乙會會單編號4、5)、②劉翠華(丙會會單編號27)、③陳淑華(丁會會單編號23)、④阮坤仁(己會會單編號19)、⑤鍾易達(庚會會單編號13)、⑥蔡鳳梅(庚會會單編號16)、⑦吳月津(庚會會單編號03)、⑧吳月華(庚會會單編號02)、⑨吳淑女(辛會會單編號02)、⑩趙哲輝(辛會會單編號04)、⑪阿秀(辛會會單編號32)、⑫許素真(辛會會單編號07)、⑬鄭汲宜(辛會會單編號06)、⑭鍾易達(壬會會單編號23)。
㈢乙○○、戊○○、丙○○等冒標及詐欺之金額:1乙○○、戊○○部分:乙○○、戊○○二人於如附表二⑴乙編號6、8、13、25號;⑵丙編號 4、6、7、10號;⑶己編號11號所示時間,未經被冒名或虛構參加之乙會會員羅昌賢、楊啟鏗、林國村、謝淑妙;丙會會員林建熙、羅昌賢、李蕙芬、林芳如;己會會員羅昌賢等人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等名義參與競標,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取會款⑴乙會部分:2,151,700元;⑵丙會部分:3,356,500元;⑶己會部分: 744,000元,以上共計3,252,200元。2丙○○部分:丙○○於如附表二⑴乙編號10、17(原告及刑事判決誤為4、5)號;⑵丙編號3(原告及刑事判決誤為27)號;⑶丁編號7(原告及刑事判決誤為23)號;⑷己編號32(原告及刑事判決誤為19)號;⑸庚編號8、21、23、30(原告及刑事判決誤為2、3、13、16)號;⑹辛編號3、4、7、9 、15(原告及刑事判決誤為2、4、6、7、32)號所示時間,未經被冒名或虛構參加之互助會會員李月幼(乙會)、劉翠華(丙會)、陳淑華(丁會)、阮坤仁(己會)、吳月津、鍾易達、吳月華、蔡鳳梅(以上為庚會)、鄭汲宜、阿秀、許素真、吳淑女、趙哲輝 (以上為辛會)等人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等名義參與競標,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取會款⑴乙會部分: 1,144,000元;⑵丙會部分:916,800元;⑶丁會部分:1,053,000元;⑷己會部分:423,900元;⑸庚會部分:1,947,100元;⑹辛會部分:2,403,400元,以上共計7,888,200元。
㈣嗣於87年7月5日乙○○宣布甲、乙、丙會停會,至同年12月15日丙○○宣佈己、庚、辛、壬會停會,原告8人及訴外人楊正吉、林惠華等人發覺有異,始知悉上情。被告使用詐術、偽造文書等不法行為,造成活會會員即原告之損害,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被告就原告如附表三所之損害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
㈤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戊○○、乙○○辯稱:乙○○於85年間被倒會,仍以負責任態度苦撐系爭互助會。原告請求之金額將標息部分亦計算進入,自屬錯誤,被告現無力負擔賠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丙○○則以:甲、乙、丙會與伊無關,伊未冒標。伊召集之互助會僅辛會、壬會,僅原告子○○、庚○○、丁○○與伊有關。子○○參加己會、庚會,均屬死會,雙方已結算並簽訂和解契約,不得向伊請求。庚○○則參加辛會、壬會,均屬活會,伊尚積欠庚○○會款 588,800元。丁○○原參加辛會、庚會、壬會,辛會是與訴外人簡智慧參加各一半,嗣其將該半會讓與被告;而其餘二會僅壬會是活會,伊積欠丁○○會款則為72,650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乙○○、丙○○分別召集互助會,詎其等因經濟狀況週轉困難,乙○○、戊○○夫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丙○○則單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基於概括犯意,利用會首在開標地點主持開標,極少數活會會員到場及會員間欠缺聯繫之機會,連續多次以虛構會員、偽以他人名義參加、或未經同意參加等方式加入前開互助會,於如附表二各組會所示時間,未經各被冒名會員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與競標,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取會額30,000元扣除標息後之活會會款之事實,為乙○○、戊○○所不爭執。雖丙○○辯稱乙、丙會與其無關,其未冒標等語,然查乙會編號10、17號會員李月幼之聯絡電話「00000000」;丙會編號 3號會員劉翠華之聯絡電話為「00000000」,該二電話之使用人均為丙○○,足見該會員為丙○○所虛構,所辯未冒標云云,尚非可取。而乙○○、戊○○因上開事實涉犯共同詐欺、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判決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個月;丙○○因上開事實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在案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598 號刑事判決(見卷一第224至269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刑事判決(見卷二第106至109頁)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歷審卷宗核對無訛。是原告主張此部分之事實,足堪採信。至於原告主張丙○○就乙○○、戊○○二人冒標部分;乙○○、戊○○就丙○○冒標部分,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然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主張尚難信實。而原告既援引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 598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為被告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依該判決亦未認定被告三人就各次冒標行為均屬知悉,有共同冒標之詐欺、偽造文書情事,是原告主張丙○○應就乙○○、戊○○冒標行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乙○○、戊○○應就丙○○之冒標行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均非可取。
五、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事實援引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598 號判決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是則本件原告請求回復之損害,自僅限於上開被告以虛構會員、偽以他人名義參加、或未經同意參加等方式加入互助會,並以偽造標單方式冒標互助會,造成原告之損害為限。至於原告因參加乙○○、丙○○之互助會,實際積欠會款多寡,原告與該二被告是否業已結算,核屬合會關係所生之糾紛,原告得依合會之法律關係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是原告與乙○○、丙○○間關於互助會會款債務究為何,自非本院所得論斷。
六、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被告因經濟週轉困難,乙○○、戊○○共同,丙○○則個人,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互助會,以虛列會員或偽以他人名義或未經同意參加互助會,再冒標等詐欺、偽造文書方法,使不知情之互助會會員誤信確有如會單所示會員參加及得標,而按期繳納會款,被告確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或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之事實,而構成侵權行為,被告自應依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戊○○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而死會會員依互助會契約所繳交予會首金額非詐欺所受損害,各互助會活會會員所受之損害金額,應即為其等交付被告之會款金額,亦即被告以冒標方式詐欺活會會員繳納之款項,致活會會員受有損害。又被告冒名標會,實際既無會員得標,該得標標金並非真實存在,自無從認係原告所失之利益,原告自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該標金部分之損害。茲就原告因被告上開刑事犯罪事實所受損害分述如下:1關於乙○○、戊○○冒標致原告所生損害部分:
⑴乙會部分:查會員羅昌賢、楊啟堅、林國村、謝淑妙為乙○○、戊○○所虛構,則渠等於如附表二乙編號6、8、13、25號所示時間得標,自屬乙○○、戊○○偽以上開會員之名義標會。參加乙會之原告有壬○○、己○○、癸○○、丑○○、丁○○5 人,其中原告壬○○、己○○、癸○○就乙會分別於第20、22、23會(即如附表二乙編號20、22、23時間)得標,成為死會,死會後尚無因被告行為而受損害。被告於如附表二乙編號6、8、13、25號所示時間冒標,標金依次為 13,200元、11,200元、9,000元、14,500元,則原告壬○○、己○○、癸○○分別受有損害56,600元(16,800+18,800+21,000=56,600);原告丑○○、丁○○因被告冒標行為各受有損害72,100元(16,800+18,800+21,000+15,500=72,100)。
⑵丙會部分:查會員林健熙、羅昌賢、李蕙芬、林芳如為乙○○、戊○○所虛構,則渠等於如附表二丙編號 4、6、7、10號所示時間得標,自屬乙○○、戊○○偽以上開會員之名義標會。參加丙會之原告有辛○○、壬○○、癸○○、丁○○ 4人,均為活會。被告於如附表二丙編號 4、6、7、10號所示時間冒標,標金依次為12,500元、9,000元、9,000元、9,000元,則上開原告各受有80,500元之損害(17,500+21,000+21,000+21,000=80,500)。
⑶己會部分:查會員羅昌賢為乙○○所虛構,渠於如附表二己編號11號所示時間得標,自屬乙○○偽以羅昌賢之名義標會。參加己會之原告有子○○、丁○○,於被告冒標當時均屬活會。而被告於如附表二己編號11號所示時間冒標,標金則為14,500元,是上開原告二人各受有損害15,500元。
⑷是則乙○○、戊○○共同詐欺、偽造文書之侵權行為,分別致原告辛○○受有80,500元、壬○○受有137,100元(56,600+80,500=137,100)、子○○受有 15,500元、己○○受有56,600元、癸○○受有137,100元、丑○○受有72,100元、丁○○受有168,100元(72,100+80,500+15,500=168,100)之損害。2關於丙○○冒標致原告所生損害部分:
⑴乙會部分:查會員李月幼為丙○○偽以其名義所參加,渠於如附表二乙編號10、17號所示時間得標,自屬丙○○偽以李月幼之名義標會。而參加乙會者,僅原告壬○○、己○○、癸○○、丑○○、丁○○ 5人,於丙○○冒用李月幼之名義標會時,均為活會。而丙○○依次以標金12,000元、11,000元標得,是丙○○向上開原告各詐得款項為37,000元(18,000+19,000=37,000)。
⑵丙會部分:查會員劉翠華為丙○○偽以其名義所參加,渠於如附表二丙編號3 號所示時間得標,自屬丙○○偽以劉翠華之名義標會。而參加丙會者,僅原告辛○○、壬○○、癸○○、丁○○ 4人,於丙○○冒用劉翠華之名義標會時,係以標金10,900元標得,而上開原告均為活會,是各向上開原告詐得款項19,100元。
⑶丁會部分:查會員陳淑華為丙○○偽以其名義加,渠於如附表二丁編號 7號所示時間得標,自屬丙○○偽以陳淑華之名義標會。而參加丁會者僅原告壬○○、己○○、癸○○,於丙○○冒用陳淑華之名義標會時,係以10,500元之標金得標,而上開原告均為活會,是被告各向上開原告詐得19,500元。
⑷己會部分:查會員阮坤仁為丙○○所虛構,渠於如附表二己編號32號所示時間得標,自屬丙○○偽以上開會員之名義標會。參加己會之原告僅子○○、丁○○,於丙○○冒用會員阮坤仁名義標會時,係以14,300元標金得標,而上開原告均屬活會,是丙○○各向上開原告詐得15,700元。
⑸庚會部分:查會員吳月津、鍾易達、吳月華、蔡鳳梅均為丙○○所虛構,渠等於如附表二庚編號 8、21、23、30號所示時間得標,自屬丙○○偽以上開會員之名義標會。參加庚會之原告僅丁○○,於丙○○冒用虛構會員吳月津、鍾易達、吳月華、蔡鳳梅名義標會時,依次以標金12,600元、14,900元、11,300元、14,600元得標,分別詐得款項17,400元、15,100元、18,700元、15,400元,合計為66,600元(17,400+15,100+18,700+15,400=66,600)。
⑹辛會部分:查會員鄭汲宜、阿秀、許素真、吳淑女、趙哲輝為丙○○所虛構,渠等於如附表二辛編號3、4、7、9、15號所示時間得標,自屬丙○○偽以上開會員之名義標會。而參加辛會之原告為丁○○,於丙○○以虛構會員鄭汲宜、阿秀、許素真、吳淑女、趙哲輝之名義標會時,依次分別以標金9,700元、9,300元、9,500元、9,600元、9,100 元得標,分別詐得款項20,300元、20,700元、20,500元、20,400元、20,900元,合計為102,800元。
⑺而丙○○就壬會部分雖虛構會員鍾易達,然尚未偽以其名義標會,未造成原告之損害。是則丙○○上開冒標行為,致原告辛○○受有19,100元、壬○○受有75,600元(37,000+19,100+19,500=75,600)、子○○受有15,700元、己○○受有56,500 元(37,000+19,500=56500)、癸○○受有75,600元(37,000+19,100+19,500=75,600)、丑○○受有37,000 元、丁○○受有241,200元(37,000+19,100+15,700+66,600+102,800 =241,200) 之損害。
⑻丙○○雖辯稱子○○參加己會,已屬死會,雙方已結算並簽訂和解契約,不得向伊請求等語。然為原告子○○所否認,而丙○○就已結算之事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即無足取。
七、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戊○○、乙○○依次分別連帶給付原告辛○○、壬○○、子○○、己○○、癸○○、丑○○、丁○○80,500元、137,100 元、15,500元、56,600元、137,100元、72,100元、168,100元;請求被告丙○○給付原告辛○○、壬○○、子○○、己○○、癸○○、丑○○、丁○○19,100元、75,600元、15,700元、56,500元、75,600元、37,000元、102,800 元,均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乏依據,應予駁回。又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關於本件互助會會款已否結算,積欠會款多少等,與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組別│起會期間 │會員人數│每會金額 │開標地點 │
│ │標會日期 │(含會首)│(新臺幣) │ │
├──┼─────┼────┼───────┼─────┤
│ │84.11.05至│六十三人│三萬元 │台北市莊敬│
│ 甲 │89.03.05止│ │內標制 │路423巷2弄│
│ │每月五日 │ │加標 │1號1樓(富│
│ │ │ │ │奇實業有限│
│ │ │ │ │公司) │
│ ├─────┴────┴───────┴─────┤
│ │會首:乙○○ │
│ │會員:如附表二甲所示 │
├──┼─────┬────┬───────┬─────┤
│ │85.03.25至│四十五人│三萬元 │同上 │
│ 乙 │88.04.25止│ │內標制 │ │
│ │每月二五日│ │加標 │ │
│ ├─────┴────┴───────┴─────┤
│ │會首:乙○○ │
│ │會員:如附表二乙所示 │
├──┼─────┬────┬───────┬─────┤
│ │86.08.05至│五十一人│三萬元 │同上 │
│ 丙 │90.03.05止│ │內標制 │ │
│ │每月五日 │ │加標 │ │
│ ├─────┴────┴───────┴─────┤
│ │會首:乙○○ │
│ │會員:如附表二丙所示 │
├──┼─────┬────┬───────┬─────┤
│ │84.03.15至│六十一人│三萬元 │台北市莊敬│
│ 丁 │88.07.15止│ │內標制 │路391巷2弄│
│ │ │ │加標 │4號7樓 │
│ ├─────┴────┴───────┴─────┤
│ │會首:甲○○ │
│ │會員:如附表二丁所示 │
├──┼─────┬────┬───────┬─────┤
│ │87.01.15至│五十三人│三萬元 │同上 │
│ 戊 │90.10.15止│ │內標制 │ │
│ │每月十五日│ │加標 │ │
│ ├─────┴────┴───────┴─────┤
│ │會首:甲○○ │
│ │會員:如附表二戊所示 │
├──┼─────┬────┬───────┬─────┤
│ │85.01.05至│五十九人│三萬元 │同上 │
│ 己 │89.03.05止│ │內標制 │ │
│ │每月五日 │ │加標 │ │
│ ├─────┴────┴───────┴─────┤
│ │會首:丙○○ │
│ │會員:如附表二己所示 │
├──┼─────┬────┬───────┬─────┤
│ │85.06.10至│五十一人│三萬元 │同上 │
│ 庚 │89.01.10止│ │內標制 │ │
│ │每月十日 │ │加標 │ │
│ ├─────┴────┴───────┴─────┤
│ │會首:丙○○ │
│ │會員:如附表二庚所示 │
├──┼─────┬────┬───────┬─────┤
│ │85.12.01至│三十三人│三萬元 │同上 │
│ 辛 │88.08.01止│ │內標制 │ │
│ │每月一日 │ │ │ │
│ ├─────┴────┴───────┴─────┤
│ │會首:丙○○ │
│ │會員:如附表二辛所示 │
├──┼─────┬────┬───────┬─────┤
│ │86.11.20至│三十九人│三萬元 │同上 │
│ 壬 │90.01.20止│ │內標制 │ │
│ │每月二十日│ │ │ │
│ ├─────┴────┴───────┴─────┤
│ │會首:丙○○ │
│ │會員:如附表二所示壬 │
└──┴────────────────────────┘
附表二
(●表示被告乙○○、戊○○冒標;★表示被告丙○○冒標)
【甲】:會員人數(含會首乙○○)共63人
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 得標會員 活會會員應
繳納之金額
⒈ 84.11.5 $ 0 乙○○ $30000
⒉ 12.5 $ 9500 楊西紅 $20500
⒊ 85.1.5 $11400 林秀萱 $18600
⒋ 2.5 $12600 蘇慧玲 $17400
⒌ 3.5 $13300 林倩正 $16700
⒍ 3.20 $14000 林竣立 $16000
⒎ 4.5 $12700 徐王欽 $17300
⒏ 5.5 $11800 許金城 $18200
⒐ 6.5 $13500 周柔柔 $16500
⒑ 7.5 $14100 劉竹安 $15900
⒒ 8.5 $14100 楊山池 $15900
⒓ 8.20 $12800 張家愷 $17200
⒔ 9.5 $14000 寅○○ $16000
⒕ 10.5 $14200 應玉秋 $15800
⒖ 11.5 $14700 蔡金娥 $15300
⒗ 12.5 $12800 應玉秋 $17200
⒘ 86.1.5 $12000 許智豪 $18000
⒙ 1.20 $12700 傅秀玉 $17300
⒚ 2.5 $12000 吳碩仁 $18000
⒛ 3.5 $12200 李淑惠 $17800
4.5 $11000 周昱安 $19000
5.5 $12200 甲○○ $17800
6.5 $13200 王注居 $16800
6.20 $14000 周文婷 $16000
7.5 $14000 伍秀雲 $16000
8.5 $13000 戊○○ $17000
9.5 $13600 子○○ $16400
10.5 $12800 程麗蓉 $17200
11.5 $13800 施淑玲 $16200
11.20 $14500 施淑玲 $15500
12.5 $12000 辛○○ $18000
87.1.5 $12000 蘇文博 $18000
2.5 $12000 丁○○ $18000
3.5 $12000 蘇慧玲 $18000
4.5 $12000 王榕璟 $18000
4.20 $12000 蘇玫尹 $18000
5.5 $12000 黃金鳳 $18000
6.5 $12000 劉秋香 $18000
活會會員:
蘇慧玲、游玉燕、丁若恬、丁莉蓉、林美玲、林春圓、羅昌
賢、官燕玉、張素珠、己○○、許秋霞、李明祥、丑○○、
王月秀、王燦明、李為策、何漢耀、癸○○、壬○○、黃金
蓮、伍秀雲、庚○○、周思甜、陳俐玲、王榮民。
【乙】:會員人數(含會首乙○○)共 45 人
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 得標會員 活會會員應
繳納之金額
◎⒈ 85.3.25 $ 0 乙○○ $30000
⒉ 4.25 $10500 李克用 $19500
⒊ 5.25 $11600 劉淑華 $18400
⒋ 6.25 $14000 蔡金娥 $16000
⒌ 7.25 $11800 林秀萱 $18200
●⒍ 8.10 $13200 羅昌賢 $16800
⒎ 8.25 $12000 林泰岳 $18000
●⒏ 9.25 $11200 楊啟鏗 $18800
⒐ 10.25 $12500 周淑惠 $17500
★⒑ 11.25 $12000 李月幼 $18000
⒒ 12.25 $12000 甲○○ $18000
⒓ 86.1.10 $12000 林倩正 $18000
●⒔ 1.25 $ 9000 林國村 $21000
⒕ 2.25 $10500 應玉秋 $19500
⒖ 3.25 $11000 寅○○ $19000
⒗ 4.25 $13000 周元宏 $17000
★⒘ 5.25 $11000 李月幼 $19000
⒙ 6.10 $ 9500 王李款 $20500
⒚ 6.25 $ 9800 應玉秋 $20200
⒛ 7.10 $10500 壬○○ $19500
8.25 $11000 鄭如月 $19000
9.25 $12100 己○○ $17900
10.25 $12000 癸○○ $18000
11.10 $12900 施學文 $17100
● 11.25 $14500 謝淑妙 $15500
12.25 $13500 施學強 $16500
87.1.25 $12500 洪美麗 $17500
2.25 $13800 王榮民 $16200
3.25 $13600 曾謝腰 $16400
4.10 $14000 丁若恬 $16000
4.25 $14600 應玉秋 $15400
5.25 $15000 戴玉梅 $15000
6.25 $15500 洪美麗 $14500
活會會員:
戊○○、王憲一、王注居、顏麗花、丑○○、陳吉妹、施
淑玲、謝淑妙、丁○○、李明祥、游玉燕。
【丙】:會員人數(含會首乙○○)共 51 人
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 得標會員 活會會員應
繳納之金額
◎⒈ 86.8.5 $ 0 乙○○ $30000
⒉ 9.5 $13600 林碧遐 $16400
★⒊ 10.5 $10900 劉翠華 $19100
●⒋ 11.5 $12500 林健熙 $17500
⒌ 12.5 $ 9000 李王端 $21000
●⒍ 87.1.5 $ 9000 羅昌賢 $21000
●⒎ 1.20 $ 9000 李蕙芬 $21000
⒏ 2.5 $ 9000 甲○○ $21000
⒐ 3.5 $ 9000 葉肅珍 $21000
●⒑ 4.5 $ 9000 林芳如 $21000
⒒ 5.5 $10000 江春碧 $20000
⒓ 6.5 $10000 丙○○ $20000
活會會員:
洪美麗、蔡秋妍、蕭淑文、楊淑女、翁月娥、翁湘淳、高清
輝、高清標、潘春美、許文進、丁梅雪、陳俐玲、游香如、
寅○○、施淑玲、葉肅珍、蔡金娥、吳志勇、丁○○、林明
慧、陳幸娟、陳歐煌善、陳棟亞、何漢耀、戴玉梅、黃金鳳
、癸○○、壬○○、黃金蓮、黃金葉、辛○○、陳吉妹、李
亞男、鄭如月、李政憲、楊任群、謝淑妙、游玉燕、戊○○
。
【丁】:會員人數(含會首甲○○)共 61 人
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 得標會員 活會會員應
繳納之金額
⒈ 84.3.15 $ 0 甲○○ $30000
⒉ 4.15 $ 8600 林建宇 $21400
⒊ 5.15 $ 9600 許夏江 $20400
⒋ 6.15 $ 9600 周桂芬 $20400
⒌ 7.15 $ 9600 周元宏 $20400
⒍ 8.15 $ 9800 古榮文 $20200
★⒎ 8.31 $10500 陳淑華 $19500
⒏ 9.15 $10100 應玉秋 $19900
⒐ 10.15 $ 9000 江國維 $21000
⒑ 11.15 $ 9000 李為策 $21000
⒒ 12.15 $ 9600 戊○○ $20400
⒓ 85.1.15 $ 9800 丁漢輝 $20200
⒔ 2.15 $ 9000 乙○○ $21000
⒕ 2.29 $ 9000 余月琴 $21000
⒖ 3.15 $ 9200 李修度 $20800
⒗ 4.15 $ 9500 蔡菁菁 $20500
⒘ 5.15 $10000 癸○○ $20000
⒙ 6.15 $10100 許麗琴 $19900
⒚ 7.15 $10000 寅○○ $20000
⒛ 8.15 $10000 壬○○ $20000
8.31 $ 9600 林素娟 $20400
9.15 $ 9200 應玉秋 $20800
10.15 $ 9500 鄭太太 $20500
11.15 $ 9600 黃金鳳 $20400
12.15 $ 9600 古金榮 $20400
86.1.15 $ 9700 林 娥 $20300
2.15 $ 8500 張露文 $21500
2.28 $ 8000 林秀琴 $22000
3.15 $ 8000 蔡菁菁 $22000
4.15 $ 8500 許秋霞 $21500
5.15 己○○
6.15 $ 9500 林淋珠 $20500
7.15 $ 9600 張太太 $20400
8.15 $ 8500 郭淑卿 $21500
8.31 $ 8500 林太太 $21500
9.15 $ 9800 林春圓 $20200
10.15 $ 9300 蔡綺年 $20700
11.15 $10300 施淑玲 $19700
12.15 $12600 許倖夫 $17400
87.1.15 $ 9000 陳莉玲 $21000
2.15 $ 9700 蔡太太 $20300
2.28 何漢耀
3.15 $10000 丁蕙敏 $20000
4.15 $10000 曾謝腰 $20000
5.15 $10000 張太太 $20000
6.15 $10500 林荔政 $19500
7.15 $12500 陳倖娟 $17500
8.15 $11500 林荔宏 $18500
8.31 $11500 詹素蘭 $18500
9.15 $10000 王注居 $20000
10.15 $10520 詹棟梁 $19480
11.15 $12600 沈武山 $17400
12.15 $12900 林贊生 $17100
88.1.15 $12500 蔡永和 $17500
2.15 $10000 王啟萍 $20000
2.28 $10000 王太太 $20000
3.15 $ 9000 卓阿寶 $21000
4.15 $ 9000 王啟光 $21000
5.15 $ 8500 黃太太 $21500
6.15 $ 8000 蔡白井 $22000
7.15 $ 8000 陳翠敏 $22000
【戊】:會員人數(含會首甲○○)共 53 人
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 得標會員 活會會員應
繳納之金額
⒈ 87.1.15 $ 0 甲○○ $30000
⒉ 2.15 $ 9500 張家凱 $20500
⒊ 3.15 $10300 林溪川 $19700
⒋ 4.15 $11000 林淑娟 $19000
⒌ 5.15 $10000 吳碩仁 $20000
⒍ 6.15 $ 9800 乙○○ $20200
⒎ 6.30 $10200 丙○○ $19800
⒏ 7.15 $11200 壬○○ $18800
⒐ 8.15 $10200 丁美郁 $19800
⒑ 9.15 $11200 癸○○ $18800
⒒ 10.15 $11000 林荔平 $19000
⒓ 11.15 $12000 王月秀 $18000
⒔ 12.15 $12000 陳翠敏 $18000
其餘活會會員均未再標會而停會。
【己】:會員人數(含會首丙○○)共 59 人
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 得標會員 活會會員應
繳納之金額
◎⒈ 85.1.5 $ 0 丙○○ $30000
⒉ 2.5 $12000 林淳暉 $18000
⒊ 3.5 $14000 林美珍 $16000
⒋ 4.5 $12000 林建宇 $18000
⒌ 5.5 $12000 任志航 $18000
⒍ 6.5 $14100 許夏江 $15900
⒎ 6.20 $12000 湯盛榮 $18000
⒏ 7.5 $11000 應君萍 $19000
⒐ 8.5 $13600 林碧暇 $16400
⒑ 9.5 $14200 周太太 $15800
●⒒ 10.5 $14500 羅昌賢 $15500
⒓ 11.5 $14600 蔡金娥 $15400
⒔ 12.5 $13000 陳怡伶 $17000
⒕ 12.20 $13800 柯慧淑 $16200
⒖ 86.1.5 $13500 盈輝眼鏡 $16500
⒗ 2.5 $12500 林振生 $17500
⒘ 3.5 $13600 詹明香 $16400
⒙ 4.5 $14200 楊百勳 $15800
⒚ 5.5 $12600 吳碩仁 $17400
⒛ 6.5 $13200 周桂芬 $16800
6.20 $13400 李政憲 $16600
7.5 $14000 乙○○ $16000
8.5 $14000 應玉秋 $16000
9.5 $14100 劉淑賢 $15900
10.5 $14300 羅玉香 $15700
11.5 $14100 施淑玲 $15900
12.5 $15000 林大偉 $15000
12.20 $13600 林 娥 $16400
87.1.5 $13200 鄭榮坤 $16800
2.5 $13500 戊○○ $16500
3.5 $13800 甲○○ $16200
★ 4.5 $14300 阮坤仁 $15700
5.5 $14600 謝菁菁 $15400
6.5 $14800 許麗娥 $15200
6.20 $13800 寅○○ $16200
7.5 $14800 許秋霞 $15200
8.5 $11000 丁○○ $19000
9.5 $11000 黃文冠 $19000
10.5 $11000 子○○ $19000
11.5 $11000 陳銀秀 $19000
活會會員:蘇玫尹、陳麗珠、林春圓、郭淑照、林亮宇、周太
太、許美玉、林荔丕 、林淋珠、林素娟、林桂英、沈武
山、詹素蘭、王美瑩、伍秀雲、盈輝眼鏡公司、鄭玉玲、王
啟華、許麗琴。
【庚】:會員人數(含會首丙○○)共 51 人
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 得標會員 活會會員應
繳納之金額
◎⒈ 85.6.10 $ 0 丙○○ $30000
⒉ 7.10 $13000 許夏江 $17000
⒊ 8.10 $12500 鄭如月 $17500
⒋ 9.10 $13600 林明慧 $16400
⒌ 10.10 $12500 蔡金娥 $17500
⒍ 11.10 $14800 任志航 $15200
⒎ 11.25 $12600 應君萍 $17400
★⒏ 12.10 $12600 吳月津 $17400
⒐ 86.1.10 $13700 張露文 $16300
⒑ 2.10 $12700 黃詠雪 $17300
⒒ 3.10 $13100 林振生 $16900
⒓ 4.10 $13500 林碧遐 $16500
⒔ 5.10 $13600 王宜珍 $16400
⒕ 5.25 $11600 乙○○ $18400
⒖ 6.10 $12600 林月娥 $17400
⒗ 7.10 $13200 林素絹 $16800
⒘ 8.10 $13300 林美智 $16700
⒙ 9.10 $12700 王高興 $17300
⒚ 10.10 $12300 伍秀雲 $17700
⒛ 11.10 $13900 楊百勳 $16100
★ 11.25 $14900 鍾易達 $15100
12.10 $12600 簡智惠 $17400
★ 87.1.10 $11300 吳月華 $18700
2.10 $12000 丁志強 $18000
3.10 $12600 古金榮 $17400
4.10 $13200 王美瑩 $16800
5.10 $14100 林 娥 $15900
5.25 $13600 丁志銘 $16400
6.10 $13700 吳光偉 $16300
★ 7.10 $14600 蔡鳳梅 $15400
8.10 $15500 丁梅雪 $14500
9.10 $15800 黃金鳳 $14200
10.15 $16800 鄭榮坤 $13200
11.15 $18100 丁○○ $11900
沈武山
活會會員:陳美枝、陳美秀、林玉祥、施淑玲、王啟光、蕭國
正、張馨文、管和真、林恕平、沈武山、詹素蘭、丁彥宏、
丁美玉、丁秀琴、寅○○、林春圓、甲○○、蘇智惠。
【辛】:會員人數(含會首丙○○)共 33 人
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 得標會員 活會會員應
繳納之金額
◎⒈ 85.12.1 $ 0 丙○○ $30000
⒉ 86.1.1 $ 8700 張秀萍 $21300
⒊ 2.1 $ 9700 鄭汲宜 $20300
★⒋ 3.1 $ 9300 阿秀 $20700
⒌ 4.1 $ 9100 應玉秋 $20900
⒍ 5.1 $ 8000 王智峰 $22000
★⒎ 6.1 $ 9500 許素真 $20500
⒏ 7.1 $ 9600 張閔傑 $20400
★⒐ 8.1 $ 9600 吳淑女 $20400
⒑ 9.1 $10500 林明慧 $19500
⒒ 10.1 $ 9500 盛志偉 $20500
⒓ 11.1 $ 9500 施淑玲 $20500
⒔ 12.1 $10000 陳莉玲 $20000
⒕ 87.1.1 $ 9500 鄭如月 $20500
★⒖ 2.1 $ 9100 趙哲輝 $20900
⒗ 3.1 $ 8900 陳秀姬 $21100
⒘ 4.1 $10000 乙○○ $20000
⒙ 5.1 $10000 蔡金娥 $20000
⒚ 6.1 $10500 盧昭成 $19500
⒛ 7.1 $11000 徐 玲 $19000
8.1 $11600 李明祥 $18400
王 端
9.1 $10000 王注居 $20000
10.1 $10000 許麗娥 $20000
11.1 $10000 甲○○ $20000
活會會員:林素貞、王端、林金煌、黃耀樂、寅○○、王月秀
、王琦玉、李明祥、陳莉玲、丁○○。
【壬】:會員人數(含會首丙○○)共 39 人
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 得標會員 活會會員應
繳納之金額
⒈ 86.11.20 $ 0 丙○○ $30000
⒉ 12.20 $12800 蔡百蒼 $17200
⒊ 87.1.20 $14300 林碧遐 $15700
⒋ 2.20 $12100 陳歐玲子 $17900
⒌ 3.20 $12300 王 端 $17700
⒍ 4.20 $13400 林明慧 $16600
⒎ 5.20 $13200 吳曉芬 $16800
⒏ 6.20 $12000 乙○○ $18000
⒐ 7.20 $13300 盛志偉 $16700
⒑ 8.20 $12100 蕭淑文 $17900
⒒ 9.20 $14900 張庭諭 $15100
⒓ 10.20 $13300 楊美雁 $16700
林美智
活會會員--王慎鴻、楊正吉、丁○○、庚○○、張露文、朱金
鳳、蘇英珠、伍秀雲、應玉秋、林蕙華、林美代、林美智(
半會)、溫淑珍、楊美雁(半會)、張馨文、鍾易達、蔡金
娥、林玉祥、徐鳳麟、陳秀姬、許麗琴、林政臣、吳曉芬、
傅菁芳、邱美珠、許芳馨、王睦超、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