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 聲請人
- 甲○○ (即乙○○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民事判決,其主文第3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原告負擔。」云云。惟查,本件系爭訴訟案件業經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401號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三審判決確定在案,足證系爭判決訴訟費用之負擔,業經判決確定無訛。且訴訟費用之酌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之規定,係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負擔,是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判決,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存在,故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洵屬無據,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