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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被上訴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3年10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因上訴人之應送達處所不明,已依法公示送達,並於93年12月27日粘貼公告於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牌示處,有高雅市苓雅區公所93年12月27日高市苓區經34392號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55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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