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司字第二二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司字第二二八號
- 聲請人
- 范德義即瞻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明有文。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北院錦民仁九二司字第二二八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並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之事項,又查聲請人業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收受前開補正通知,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二十三頁),惟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依前述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