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 被上訴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3年10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因上訴人之應送達處所不明,已依法公示送達,並於93年12月27日粘貼公告於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牌示處,有高雅市苓雅區公所93年12月27日高市苓區經34392號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