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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97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970號

聲請人
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傑
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相對人
陸特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清 算 人 李方正
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林曉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2年度司字第970號陸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2年度司字第97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亦為非訟事件程序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陸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特公司)之股東,茲查陸特公司之清算人係違法產生,目前尚有數訴訟案件繫屬於各法院,而該清算人亦因違法執行清算人職務,遭控告背信。又陸特公司同時似有2件清算案件進行,無法斷定以何件為準。因恐該公司清算未依法定程序進行,損及聲請人權益,為此,爰聲請閱覽本院92年度司字第97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陸特公司股東,業據其提出股東名冊在卷憑查,因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涉及陸特公司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移交賸餘財產等清算程序之進行,對於該公司清算人是否依法定程序執行職務,即有影響聲請人股東權益之可能,從而,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92年度司字第97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再者,卷內文書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且無論上開文書是否涉及陸特公司之業務秘密,惟聲請人既為陸特公司股東,依法即得查閱或由股東會查核公司各項表冊,又本件卷內清算人所聲報之文書,於呈報法院前,亦經提請股東會承認。準此,上開卷內文書對於聲請人殊無保密之必要,縱准聲請人閱覽亦無致陸特公司受重大損害之虞。因之,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970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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