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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原告
己○○
原告
丙○○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戊○
被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複代理人
吳鴻淵律師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5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