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聰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珊珊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鴻淵律師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