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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9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元晟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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