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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貿字第7號

履行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貿字第7號

上訴人
香港商明傳貿易香港公司
上訴人
C&D室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因九十四年度國貿字第七號履行債務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肆佰玖拾參萬肆仟壹佰參拾玖元 (即以美金1,761,500元依起訴時賣出匯率換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拾肆萬參仟貳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貿字第7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債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