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貿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貿字第7號
- 上訴人
- 香港商明傳貿易香港公司
- 上訴人
- C&D室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因九十四年度國貿字第七號履行債務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肆佰玖拾參萬肆仟壹佰參拾玖元 (即以美金1,761,500元依起訴時賣出匯率換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拾肆萬參仟貳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