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65號

確認著作財產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65號

原告
癸○○
原告
庚○○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辛○○
被告
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海山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兼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財產權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月兒像檸檬」之記載,應更正將之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6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著作財產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