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繼字第68號

聲明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繼字第68號

聲請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陳嘉泉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甲○○係大陸地區人民,其主張為臺灣地區人民即被繼承人乙○之女婿,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對於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有繼承權,爰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之規定,聲明表示願意繼承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等語,並提出親屬繼承表、大陸地區親屬公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除配偶當然繼承外,第一款之繼承人最優先具有繼承權,於第一順位全無繼承人時始得由第二款而定之人繼承,其餘第三、四款之繼承權依此類推。依聲請人甲○○主張之事實,其為被繼承人乙○之女婿(即被繼承人乙○之女黃淑芬之配偶),顯非民法第1138條所定各款法定繼承人,尚難認聲明人甲○○有繼承權,因此,聲明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法顯不合,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繼字第68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