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財產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壬○、己○○
- 原告癸○○
- 被告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65號原 告 癸○○ 庚○○ 甲○○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辛○○ 被 告 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丙○○ 海山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財產權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4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月兒像檸檬」之記載,應更正將之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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