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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43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競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財管字第43號

聲請人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祈賢
代理人
黃朝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原名毛蘭芳)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53年9 月20日生、孝東路5 段236 巷45弄11號4 樓)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已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3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此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係指須經有召集權人召集被繼承人親屬會議,而未能於1 個月內選定其遺產管理人始屬之,並非以被繼承人死亡後,未經召集其親屬會議即屬之。次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法院並非召集權人,同法第1129條亦定有明文。又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此觀民法第1131條第1 項規定自明。復按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此為同法第1132條所明定。可知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由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選定之,倘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者,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非謂被繼承人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時,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即得逕自聲請法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債務人被繼承人甲○○已於93年11月3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家事法庭通知、借據及甲○○93年度繼字第1297號卷查明屬實,固堪信為真實,惟查甲○○有母顏焉,而顏焉出生別為四女,顯見應有其他同輩親人,而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除顏焉外,應有民法第1131條第1 項第1 、2 款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縱令無尊親屬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甲○○尚有民法第113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同輩血親親屬會議會員,而甲○○之弟毛逸詳、毛順景、姊毛美淑等三人即屬之,即使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僅有顏焉、毛逸詳、毛順景、毛美淑四人,惟聲請人仍可先聲請法院就甲○○之其他成年親屬(含血親及姻親,如周書緯)圈選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再由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資格召開甲○○之親屬會議(法院無召集權),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並未經有召集權人召開被繼承人甲○○之親屬會議,且亦非於開會後1 個月內無法選定甲○○之遺產管理人之情形,自與「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要件不符,是則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指定甲○○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聲請人應先確認甲○○有無其他法定親屬會議會員,倘不足5人時,聲請人始向法院指定甲○○之親屬會議會員,再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甲○○之親屬會議會員定期召開甲○○之親屬會議,並作成會議記錄,倘甲○○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聲請人再提出會議記錄聲請法院選任甲○○之遺產管理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張競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43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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