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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54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所載為新台幣(下同)44,283,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2,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5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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