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 上訴人
- 香港商明傳貿易香港公司
- 上訴人
- &D室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佩真律師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衛生署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鈺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奕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