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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上訴人
香港商明傳貿易香港公司
上訴人
&D室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真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衛生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複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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