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25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258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富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258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