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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25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25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富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2588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