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141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戊○○
壬○○
庚○○
19樓
乙○○
己○○○
辛○○
子○○
癸○○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