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34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民法第767條所定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之訴,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所有權人地位請求被告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本件不動產係坐落於台北縣中和市○○段,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