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676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乙○○因95年度訴字第11676號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
由狀,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