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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27號

原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大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尚欠繳陸仟肆佰玖拾元,經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27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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