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2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256號
- 上訴人
- 惠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兼 共 同
- 送達代收人
- 戊○○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925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18,4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664元,惟因上訴人共同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419,176元,其餘6,599,318元屬上訴人惠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經比例計算,對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8,565元(10,419,176÷17,018,494×242,664,元以下四捨五入),對上訴人惠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099元(242,664-148,565),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